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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石嘴山地税局解答客运出租车税收政策 日期:2005-07-05
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就客运出租车税收政策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主要内容是:
一、税务部门对客运出租车行业是如何管理的?
答:鉴于出租车流动、分散的特点,给税务部门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石嘴山市地税部门采取委托代征的管理办法,即委托出租车公司进行代征。代征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单位按月代征并于次月10日前将税款汇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内容?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国务院136号令: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陆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营业税税率3%。根据《关于调整实施宁夏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3205号)规定:客运按3%的征收率依照月营运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客运出租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地税发2004114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出租车及个体交通运输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对个体运输难以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县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定额定率征收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凡经税务机关确定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个体运输户,实行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年终不再汇算清缴。
第八条 实行定额定率征收办法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的月运营收入额×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50号):
第二条 各种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公司、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行向单位所在地或准运证发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对客运出租车有无税收优惠政策?
答: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地税发200474号《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税收优惠的对象不区分经济性质,自2004年4月1日起,营业税按期纳税月起征点由1000元调整为3000元。因此,对客运出租车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予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出租车运营收入超过3000元的继续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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