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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费计征方式面临变革 日期:2005-07-05
日前,《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意见》提出,“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这意味着持续多年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方式将面临变革。 据了解,我国目前的煤炭资源税费的计征办法是:按原煤销售量为课税数量,实行定额税率,即从量定额征收;煤炭资源补偿费是以产品销售收入为计费依据来征收。由于按采出量计收税费,基本不反映资源的利用状况,与资源回采率不挂钩,使企业忽视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当前煤炭开采过程中“吃肥丢瘦”和“采厚弃薄”现象比较普遍。一般煤矿回采率仅为三成至四成。 专家解释说,修改煤炭资源税费的计征办法,意味着投资者占用了一定数量的煤炭储量后,必须先缴纳一笔资源占用税费,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等采出煤后再缴纳资源补偿税费。投资者在支付了大笔的资源占用税费后,为了收回成本和赚取利润,必然设法增加安全系数,延长开采周期。 《意见》指出,国家将加快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实行年度核查,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但一位财政部的专家指出,以储量为基数收取资源税费也有一些“技术性”困难。由于矿藏深埋于地下,如果要为煤矿投资者提供尽量精确的储量信息,必须花费巨大的勘探投入,这就大大增加了征缴资源占用税费的成本。这方面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据新华社报道,目前我国已经在山西省临汾市和吕梁市就此进行相关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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