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护我国居民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合法税收权益新规本月实施 日期:2005-07-15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合法税收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并下发《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 ),要求给地遵照执行,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电台等渠道予以公布。
根据《办法》的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一)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二)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三)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 (五)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六)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 (七)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