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格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其议定书发布 日期:2005-07-15
我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已于2005年6月22日由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格鲁吉亚驻华大使米哈伊尔·乌克列巴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该协定及其议定书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中国和格鲁吉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其议定书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发[2005]114号 ),要求各地做好执行的准备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行政区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对全部所得和财产或某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该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格鲁吉亚: 1. 企业利润税; 2. 企业财产税; 3. 个人所得税; 4. 个人财产税。
(二)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