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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新规施行 日期:2005-07-19
为实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近日,商务部制定《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商配发[2005]376号 )(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并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根据暂行《工作规范》的规定,经营者在出口《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货物前,应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办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规范所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包括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见附件1)、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一式四联,见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见附件3,以下简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前两者证面为英文,供经营者在欧盟报关时使用;后者证面为中文,供经营者在中国海关报关时使用。
经营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受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时,须审核经营者提供的以下材料:
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商务部批件下发给经营者的许可数量文件。
二、《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联,见附件4),由经营者逐项填写,不得涂改,并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
三、委托发证机构打证的经营者须提供与申请内容相符的证书样本,自行打证的经营者提供自行打印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证书内容规范见附件5)及存有相应数据的计算机软盘;
四、有效的纺织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五、首次申请的经营者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加盖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审批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在备案后如发生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提供变更后的文件材料。
经营者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发现上述材料有误或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经营者做出修改或补充。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对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应在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审核申请内容,核减许可数量,签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专用章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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