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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中国企业要学会享受降税优惠 日期:2005-07-22
从今年7月20日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降税计划正式实施。双方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7000个税目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到2015年,自由贸易区内将实现零关税。这个号称全球目前最大的降税计划,将惠及约18亿消费者。这一切都是《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时间表所排定的,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对中国很多地区和行业来说,意味着贸易机会的加大和贸易成本的降低。但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中方理事兼中方副秘书长许宁宁表示,目前,我国不少企业并不清楚对东盟10国投资和贸易需注意哪些问题,也不知如何在降税中享受优惠。
学会在“早期收获”中享受优惠
此次,我国对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泰国6个国家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协定税率共计3408种商品,涵盖了现行对6国已经实施的“早期收获”商品的协定税率。按照《协议》“早期收获”方案,自2003年10月1日起,中泰果蔬实行“零关税”。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对产自东盟的560多种农产品先行降税。到2005年1月,果蔬“零关税”安排扩展至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等东盟6国。“早期收获协议执行一年半来的情况反映出不少企业缺乏及时必要的准备”,许宁宁说。由于地理原因,我国与东盟各国水果贸易有着很强的互补性。“早期收获”方案的实施,为我国果蔬生产企业和销售商提供了新的商机。但由于中国有关出口企业尚未完全了解这个方案的精神,未能合理运用这一政策为自己“谋利”。许宁宁介绍,2004年11月,中国与东盟就签署了《协议》,但至今,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看过这份文件,不了解其内容,很难对自贸区建设带来的新变化做出应对方案。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规则规定,只有持出口缔约方政府机构签署原产地证证明的产品才可以享受优惠待遇,但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并没有充分地利用“原产地规则”,因而不能享受“零关税”带来的巨大利益。其实申请相应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只需要两个条件:一、该企业的产品是出口到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的缔约国,并且是被列入该国向我国政府提交的关税减让清单之中的。二、企业出口产品的加工程度或国产成分比例达到进口国原产地规则所要求的标准。
影响企业享受优惠的十大问题
许宁宁认为,在有效开发开放后的对方市场方面,中国企业应注意解决或防范以下十大问题:一是不了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规则;二是缺乏开发东盟市场的意识和长期战略计划;三是缺乏东盟国家商务渠道,选错东盟商务合作伙伴;四是企业同类产品在东盟市场竞相压价,恶性竞争;五是有的企业将假冒伪劣产品出口到东盟市场;六是缺乏对东盟市场的可行性分析,盲目投资;七是在东盟国家开展投资和贸易时不能入乡随俗,简单复制本企业在国内的市场营销经验;八是可能遭遇东盟一些欠发达国家不透明、不稳定的投资环境;九是可能遭遇东盟有些国家贸易、投资壁垒;十是缺乏擅长东南亚市场开发的营销人才。
注意规避风险
许宁宁特别提醒中国企业,由于东盟有的欠发达国家缺乏规范的市场竞争机制,政策变化快,税收体系不够完善,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较差,外汇支付能力低,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应注意规避由此可能带来的贸易、投资风险。如越南对摩托车散装进口和国产化的管理政策多变;印尼没有商标异议制度,中国名牌产品被抢注现象严重。在马来西亚,占海关税号总量17%的产品受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如建筑设备、农产品、矿产品和汽车等。这对中国同类产品进入马来西亚市场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许宁宁提到,中国企业在投资东盟前应多向商务部、当地中国使馆和有关机构进行咨询外,还应熟悉2004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运用该协议保护企业的利益。该协议是规范中国与东盟双方在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处理有关贸易争端的法律文件,其中就适用争端的范围、磋商程序、调解或调停,仲裁庭的设立、职能、组成和程序,仲裁的执行、补偿和终止减让等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总之,许宁宁认为,中国企业应尽快了解《协议》内容,面对自贸区建设带来的新变化提出应对方案,制订东盟市场长远开发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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