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个税优惠政策吸引高级人才
日期:2005-07-26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吸引机制 ,规范首都各项高级人才奖励政策。近日,北京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
今后,在北京市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在北京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以现金出资在北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限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投资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一)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资本 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世界500强中的境外公司在京投资的企业及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京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二)被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聘用连续 2年以上且年薪1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被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聘用,连续 2年以上担任主任或相当职务且年薪10万元(含)以上的人员;
(四)被来京投资企业聘用,连续 2年以上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及担任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人员;
(五)被来京金融企业聘用,连续 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六)在京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优秀教练员及杰出文化艺术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同时,北京市还将设立由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综合平衡、规范管理的原则,用于首都高级人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