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应完善
日期:2005-08-17
企业年金市场未来发展远景的预测,使得人们非常看好市场发展前景。但是,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完善,成为行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保险机构作为重要的参与者,也急需得到政策的明确,更好地发展团险业务和企业年金业务。
需要明确统一税收优惠
从国际经验看,明确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从不同口径的测算可以看出,伴随着累计税收额的逐年增加,企业年金积累额始终保持在税收累计减少额的5-6倍,这表明国家每投入1元资金将导致企业年金积累额增加5-6元。也有测算认为,从替代率看,企业年金替代率水平每提高1%,税收优惠比例就要增加大约0.45%,税收支出增长11.2%;在当前政策下,要使替代率水平达到20%的改革目标,税收优惠比例应提高到9%。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当前中国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政策比较分散,幅度也不够,许多规则更多的是以法规、条例等形式颁布,如全国性的税惠依据是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证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2003年颁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这也只对企业缴费部分的限额进行了规定。
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颁布之后,全国共有9个省份规定了企业缴费享受的税收优惠,其中山西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企业可以把全部缴费(即十二分之一,约等于8.3%)在税前列支;安徽、浙江、云南为5%,山东、河北、上海、广东、新疆为4%.这种较为低层次的税惠措施缺少权威性,无法有效地激励年金市场发展壮大,需要更为有效和全面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违规操作将受制度约束
作为保险公司,最担心的是团险业务受到企业年金业务的冲击,尤其是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明晰的情况下。
企业年金在成熟国家一直被称为“避税所”,企业年金诞生的原动力基本上源自企业规避税收需求。但在我国企业年金局部的实践中,在缺乏清晰的政策界定的环境下,有的变成企业变相的“账外存款账户”。而保险公司除了退保手续费,还不支付企业保单利息,收入稳定可靠,因此往往出现与企业共同利用企业年金来规避税收的情况。
巴曙松对此表示,由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带来企业资金流入年金账户而可能带来的违规操作,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已经有了基本的约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