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核定纳税人义务规定必要的程序
日期:2005-08-25
(1)核定税款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新《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
(2)受赔偿权。新《税收征管法》第39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提赔偿责任。
(3)新《税收征管法》第43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限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提赔偿责任。
(4)新《税收征管法》第46第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