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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个税走了多远? 日期:2005-09-06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人大审议是近来热门话题。其中,修改主要涉及两点:一是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说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二是高收入者要自行申报。
个税制度为何要改,改革迫切性,相信已不存在什么疑问。诸如800元起征点20多年不变,就业者800元以上月薪比例2002年就已达52%,2004年个税收入65%来自工薪阶层,个税“劫贫济富”等问题早成众矢之的。此次由800涨至1500元,也是全国首次统一提高个税起征标准。对于这项旨在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加强对高收入者税收征管的改革,公众反响如何?
起征点提高,直接效果便是减少上缴金额与纳税人群,对中低收入者肯定是利好。然而,对1500元起征点,相当多群众和人大常委会委员还是表示定低了,太保守。截至8月31日晚人民网一项近4万人的调查显示,约有64%的投票者认为起征点应定在2500元或更高,选择2000元者比例约占18%,仅11%选择1500元。出现如此结果,显然并非偶然。社会处于转行期,诸如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一系列十分现实的压力与问题,通常只能由公众自行承担,许多城市家庭月均开销已远超1500元。因而尽管比起800元,上调幅度似乎已“很大”,但考虑到诸多现实,以1500元作为“富余”分水岭也仍显过低。加之居民收入不断增长,这样一项应在较长一段时间保持稳定的制度,更缺乏前瞻性。此外,有种观点则认为起征点不应定太高,称这样才不会剥夺公民纳税的“自豪使命感”,还能促进培养纳税意识。而这实际见仁见智。因为,根据此次个税改革主旨——为中低收入者减负,无疑是标准相对高为好。何况,让占人群比例最多、但社会财富总拥有量却较低的百姓仍充个税主力,这既绝对说不过去,更有违公平原则。
针对《草案》规定各地统一执行,起征标准“一刀切”,不少人也提出了不同看法。即各地发展水平不均,贫富差距,使得1500元收入者比例、所能获得的生活条件、地区价值均大不相同。因而建议起征点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允许各地酌情处理。对此,据说国内政、法两界争论很大。核心便是法律的公平一致与严肃性。然而,抛开争议、纯学究不谈,我们注意到不少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实际也只是将薪水作为参考基数,具体纳税额还要考虑个人所处地区、家庭总收入、人口等等因素。这种处理方式显然更具人性化,也更加客观。法律是人定的,是为人服务的,拘泥于条框、观点之争,以人为本从何体现?而广州自2004年个税起征点已是1600元。北京、上海此前也都自行上调至1200-1400元。如1500元统一标准成为现实,面对广州“降价”可能引发的抱怨,上海、北京“微涨”的不疼不痒,欠发达地区“大涨”导致财政收入减少,各地真能严格遵守?不诱发违规冲动?而在发展差距客观存在、财政各自独立下,以平民所得税平衡各地贫富现实否?税法如得不到广泛认可与严格执行,又谈何严肃性?一刀切能体现出理想中的公平吗?
至于对高收入者的管理,此次个税法修改也存在操作难点与不确定问题。首当其冲就是高收入的界定。事实上,如今任何条文中都没有明确如何才算高收入。演艺圈、体育界由于“众矢之的”相对好说。但年薪10来万、乃至几十万的公司职员算不算高薪?你说高薪应自行申报,可人家还自认是“工薪族”呢。而诸如自由职业、律师、教授等具有相当隐性收入群体则更难控制。单靠自觉自行申报现实吗?其次,起征上调那点“小钱”,对高收入者丝毫提不起兴趣,高收入群体税率是否变化实际才是问题关键。然而,这在此次个税改革中显然并不明朗。有人更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济贫不劫富”,对目前个税征收重点、贫富缴纳比例倒挂状况很可能并无多大改观。
关注缴税的同时,许多人心中还存有如下疑问——2004年中国个税收入已达1700多亿,这些钱究竟哪去了?按道理税款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然而,相比一些发达国家高税收下包揽“摇篮到坟墓”的一切,中国公众在上学、医疗、养老等一系列公共福利领域却极度缺乏付出认同及回报感。纳税人“光荣称号”往往仅停留在口头,缺乏应有知情权,税款用途稀里糊涂,也对公众纳税心态产生了十分消极的影响。
据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在9月27日对此举行听证会。这也是《立法法》明确立法听证制度以来,人大常委会举行的首次立法听证会。人们有理由要求听证能真正广泛吸取公众意见,别又成了地方听证的形式套子,走过场。而所谓万事开头难,面对个税政策存在的诸多问题,提高起征点,只能说是迈出了解决第一步。不可否认,若达到理想中以税收调节收入、贫富,体现公平,纳税人真切体会受益,则还路漫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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