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税局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 日期:2005-09-19
日前,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对全省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提出了补充意见,决定于2005年9月25日前组织对现有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免税资格认定的检查。未经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废旧物资销售、收购发票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废旧物资销售、收购发票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回收经营单位被税务机关及其他部门查实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理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销售(含视同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