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税局副局长:个税起征点调至1500元较适宜
日期:2005-09-28
记者今天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个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的新闻吹风会上获悉,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陶成群在听证会上表示,根据安徽省目前的个人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目前将个税起征点调至1500元较为适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参加听证的20名听证陈述人中,赞成将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的7人,认为应当高于1500元的10人。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陶成群在听证会分析了安徽的情况,他认为主要基于以下四个理由,可将个税起征点调至1500元:
一、可以满足个人基本生计。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是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确定,必须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支出,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从安徽情况看,目前城镇居民的衣、食、住房、交通、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日常生活支出为月人均1002元,1500元的费用扣除额可以满足个人基本生计支出。另外,加上可以税前扣除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四金”(安徽省为月人均220元),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实际扣除额超过1700元。
二、适应当前财政可承受能力。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从安徽情况看,2004年全省征收个人所得税18.1亿元,占同期地方税收入的11.85%,成为安徽省地方税收的支柱性税源。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提高至1500元后,年减收税约8.8亿元,占去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8.6%,占全省地方税总收入的5.8%。通过加强征管,可以弥补部分收入缺口,财力尚可承受。但若将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2000元,安徽省全年减收税款将超过12亿元,占去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6.8%;占全省地方税总收入的7.9%,对现有财力影响过大,通过其他手段很难弥补,届时财政预算可能难以平衡。
三、能有效调节不同收入群体税负。从安徽省情况看,目前月收入1500元以下者为低收入群体,1500—5000为中收入群体,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调整为1500元,低收入者将不再承担纳税义务;中等收入者税负也大大降低,承担的税负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很小。如月收入1600元者,缴纳税款5元,较原来下降90.9%,缴纳的税款仅占其收入的0.33%;月收入2000元者,缴纳税款25元,较原来下降73.68%,缴纳的税款仅占其收入的1.25%;月收入3000元者,缴纳税款125元,较原来下降39.02%,缴纳的税款仅占其收入的4.16%,这既不会对个人的生活产生过大影响,也有利于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
四、有利于培养和保持公民纳税意识。自1994年以来,经过广泛深入的税法普及,公民纳税意识有了明显提高。1995年,安徽省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仅46万;2004年发展到298万人,同比增长5.48倍,依法纳税已成为一部分公民的自觉行为,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也越来越关注,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受到社会如此关注就是最好证明,这是社会的进步。但同时,由于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历史不长,加上长期受“非税”思想的影响,公民纳税意识仍较淡薄,良好的纳税环境尚待形成。培养和提高公民纳税意识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基础。如果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高,纳税人数大量减少,使纳税成为少数人的事,这容易让一部分人产生“税收与我无关”的心理和想法,也将对现有的纳税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陶成群说,按1500元测算,安徽省工薪所得纳税人数可保持在70万人左右,约占全省在岗职工人数的18%;但若调整为2000元,安徽省工薪所得纳税人数约为26万人,仅占全省在岗职工的6.6%左右。陶成群表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现阶段以1500元为宜,但应根据经过发展状况、居民个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