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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资源税又添新税目 日期:2005-10-11
近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关于对锂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确定了对锂矿以0.5元/吨天然卤水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锂矿是西藏新探明的具有规模储量的矿藏,属稀缺资源,经济价值较高。
锂矿作为新的税目被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是西藏《资源税暂行办法》自1997年修订以来的首次调整。自治区国税局确定的0.5元/吨天然卤水的税额标准是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和反复测算论证后确定的。这次新增税目的调整,显示出西藏在资源开发项目上取得了新进展,也体现了国家资源有偿利用的一贯原则。旨在实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调节经济、公平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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