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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费不得与税款“捆绑”征收 日期:2005-10-18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严禁税务机关将代收费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捆绑式”征收。 据了解,一些地方出现了税务机关将代有关部门收取的各项基金和收费与税收“捆绑式”征收的现象,为此,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税务机关要明确权利义务,依法征收管理,严格区分税费,规范实际操作。严禁将代收费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捆绑式”征收。 代收费应使用专用的收费收据,不得使用税收完税凭证。严禁超越职权,扩大《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确定规范、合理的代收费操作运转程序。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合理安排收费力量,办税服务厅可以实行两统两分,即窗口外纳税人与缴费人统一排队、统一申报缴纳;窗口内税务机关对税、费分别开票,分别运转。 与此同时,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代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缴费单位认识到税、费的区别以及不同的征收方式,以消除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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