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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执行时间推迟至今年12月1日 日期:2005-10-18
昨日,笔者从焦作市国税局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将原定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时间由2005年10月1日推迟至2005年12月1日。
据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介绍,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9月份下发的《办法》对教育储蓄免税管理进行了规范。
新出台的《办法》在规定教育储蓄最高限额为2万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此外,针对所开具的证明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办法》重点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的“学生身份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进行了明确。
该《办法》原定于10月1日起执行,此次三部门联合发布补充通知,将执行时间推迟至12月1日。同时,存款人向办理教育储蓄的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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