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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国税11招应对灾后税管 日期:2005-10-18
福州市国税局日前出台11条措施,规范灾后税收管理。9月份的增值税销售(营业)收入核定原则规定如下:根据受灾后盘存的存货数量,扣除8月底企业申报的存货数量以及被大水冲走的存货数量,倒扎计算确认9月份的销售数量,并按10%的成本利润率核定9月份销售收入。
对纳税人账簿、凭证毁损的,先由纳税人根据相关资料恢复账簿记录,大额支出应提供相关凭证的复印件,如:银行对账单、进货发票复印件等,由管理员对其账簿记录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基本合理的,纳税人可根据其恢复的账簿记录申报纳税;不合理的,则按规定予以核定征收。
11条措施中还包括:辅导纳税人在10月份申报期正确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受灾损失发生在10月份,相关损失应在10月份核算,10月份申报期应正常申报销售(营业)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将损失冲减1-9月份已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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