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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仲藜会长考察京津两地事务所内部治理 日期:2005-10-19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消息,2005年9月13日至16日,刘仲藜会长先后赴天津中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天津金达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兴宇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考察事务所内部治理情况。中注协陈毓圭秘书长、董新钢副秘书长以及中注协注册部、办公室的有关人员参加考察。天津市政府、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领导分别陪同考察。 此次考察的四家会计师事务所,都是中型、较大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在不同时期均经历了一次以上的合并过程,规模在近几年有了较大的发展,内部管理正在逐步完善与规范。刘会长分别听取了四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情况的汇报,并就事务所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完善,事务所的议事规则、决策规则、分配规则,以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与事务所的同志们进行了交流。
一、关于事务所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的同志认为,除了自身的积累发展以外,合并确实是事务所扩大规模的一条有效路径。但由于企业文化、经营理念、既得利益等等因素的影响,合并伙伴的寻求、合并各方理念的磨合、合并过程的统一管理,都是十分困难的。希望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能给以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 刘会长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在成长。现有的五千多家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条件、特长,服务于不同的客户,逐步确立了自己在市场中的规模定位,形成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大、中、小型事务所共存、互补发展的格局。 刘会长认为,从我国的经济发展趋势来看,市场迫切需要一批有相当知名度的、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能够承接国内高端业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于大型企业,并为这些大型企业走向国际提供优质的服务。近几年,通过自身积累和合并等渠道,已经逐渐形成了一批规模较大的、有一定品牌影响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但从绝对规模和扩大的速度上来讲,还不能和中外合作事务所相比。这其中,除了政策方面的因素外,还有哪些是事务所内在掣肘因素,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刘会长表示,从这次考察的情况看,在合并扩大规模的问题上,有文化方面的禁锢,也有不同经营理念、不同质量标准、不同利益等等方面的影响,怕合到一起打破了目前的稳定格局,引发出新的矛盾和困难。 从客观上说,合并、做大的困难肯定是会有的,但我们不能因此就不敢开展工作了。我们应当认识到,做大是做强的基础,大了才能强。从世界产业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德国的西门子、瑞士的ABB、美国的GE、微软、日本的日立、九大商社等等,技术开发大都来自这些大集团,连零售行业都是如此,如沃尔玛。会计行业“四大”既大又强;做大了,必然会带来相应的规模效益(从对国内事务所有关指标的初步统计分析、从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实际来看,规模效益肯定是好的);做大是打造品牌的基础,做大了才能循出更先进、更科学的规则,才能创造具有代表性的现代化的规则,这些规则被市场认可了、被世人接纳了,也就有了好的品牌,事务所就有了生命力,就能开拓市场、走向世界。 从各个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轨迹来看,合并都不失为扩大规模的一种有效途径。目前已经具有一定基础的较大型的国内事务所,要敢于进取、继续努力,探索多种合作形式,积极创造条件扩大规模、做大做强。要有雄心壮志,争取跻身于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行列。
二、关于完善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的问题 事务所的同志体会到,事务所要正常发展,特别是在合并之后,内部治理机制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由于在建所之初、合并之初,有些问题没有关注到,有些问题是在运营过程中逐渐显露的,因此在章程、制度方面,都有不全面和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情况。 刘会长认为,作为现代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论大、中、小型,都要注重提高内部治理的水平,这是事务所自身良性发展的必备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如此,机关、事业、企业何尝不是如此,不论大小,内部管理都不能忽视。内部治理机制健全,各类合约、制度完备,是对事务所最基本的要求。 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有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执业质量的控制,一方面是治理机制的建立。目前在执业质量方面,国内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都在向国际标准趋同。在内部治理机制方面,我们要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内部都有很好的治理机制,能够协调、调动各个利益层面,以质量为核心地有效运转;也要研究国内的现实情况,探索、归结出好的管理模式、机制,相互交流、借鉴。 目前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多是有限责任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制是以两权分离、按资决策、按资分配为特点的,而会计师事务所是以人合为基础的,完全套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组织形式、管理原则,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是不能完全适应的。因此,很多事务所都采用了适合自身实际的一些变通方法,比如“形为有限责任、实为合伙制”,在有限责任的外壳下,突出人合、淡化出资,在决策、分配上都不同程度地突破了“按资”的概念,求得两权(所有权、经营权)合一、两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融通。这些都是在实践中的好的探索,是约定俗成的一些做法,但还没有上升到理性的、规则的高度,没有有意识地纳入治理机制建设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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