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及其股权转让的纳税筹划
日期:2005-11-01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能一概而论。在1994年公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同时又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当征收营业税。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转让该项股权应当征收营业税。
对于该“股权”如何理解?1996年11月1日国税外函发[1996]089号《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国际标准电子公司在中国成立×××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函》中就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进行了界定:第一,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之外的股权,不论是否属于有偿行为,均不征收营业税。第二,转让无形资产的股权,如果是有偿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如果是无偿行为,则不征收营业税。第三,转让不动产的股权,不论是否属于有偿行为,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但是2002年底,国家有关部门针对股权转让中的混乱情况,发布了《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及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人股的情况重新进行了界定:
①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③《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通过上述的阐述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以及将股权转让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按照财税[2002]191号文件的规定,有一点是没有变化的,即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是不征收营业税的。如果不符合该规定则要征收营业税,如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则应该分别按“租赁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但是对该项股权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则有一个转变过程,按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和国税外函发[1996]089号文件的规定,应该征收营业税,而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的规定,则不征收营业税。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可以进行以下的纳税筹划。
首先,纳税人在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进行投资时,要对被投资方的生产经营状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如被投资方的生产经营规模、产品现在和未来的销售状况、利润分配的情况等。如果被投资方是一个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就可以选择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方案,这样不仅在投资时避免了营业税的缴纳,而且将来还会有比较好的回报。反之,如果被投资方是一个风险极大的公司,也可以选择收取固定利润的方式,虽然当时缴纳了营业税,但是从长远看,由于不承担风险,从而避免了风险给投资方带来的损失,这也是划算的。
其次,由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当投资者需要出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可以与购买者协商,采取变通的做法。先由投资者将拟出售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购买者投资入股,取得该企业的股权,成为其股东并使用该项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然后再由被投资企业收购该股权,这样就避免了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直接转让,从而避免了营业税的缴纳。当然,这种做法必须是两厢情愿,因为购买股权与购买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毕竟不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