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吉水人民法院判决为偷税签订的假合同无效 日期:2005-11-04
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签订虚假租房偷税案,判决原告为偷税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房主周某与杨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杨某租用周某的门店,租期为一年,月租金600元。合同签订后,杨某一次性付给周某租金7200元。为了少缴税,又能应付税务机关检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合同约定月租金为300元。税务机关在对同地段、同结构、同面积的房屋进行比较后,认为合同租金偏低。并经过内查外调,找到了足够证据,认定周某偷税,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核定其税负,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周某不服税务机关的征税及处罚行为,以订立的合同有效、税务机关征税应以合同金额为准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执法有据、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遂作出上述判决。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