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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给禽流感疫区减免税 日期:2006-02-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最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减免禽流感疫区部分地方税收的优惠政策,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这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于2月14日下发到各地执行。
新疆是去年我国发现禽流感疫情最早的省区之一,9个禽流感疫区共发现病禽7889只,因扑杀疫点疫区内家禽而受影响的农户有1.23万户。疫情发生后,自治区政府在财政紧张和国家补助经费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垫付资金1403.5万元,相关地区也垫付资金125.7万元作为扑杀家禽的补偿金,帮助受影响养殖户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新疆地税局减免禽流感疫区部分地方税收的优惠政策包括:对禽流感疫区内的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屋、车辆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自治区境内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和个人,按照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屋、车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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