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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服务“三农”有功 税务总局批准其税收优惠 日期:2006-03-20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消息称,对中国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给予延长。
农业银行近日向国税总局提出了关于冲减应收未收利息所得税的请求,国税总局经过研究同意将农业银行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
国税总局人士表示,中国农业银行面向农村并服务于“三农”,多年来承担了许多国家政策性支农任务,存在较大亏损挂账、经营困难的情况,因此国税总局做出了给予优惠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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