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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设备屡遭挪用 宁波海关提醒企业切莫违规 日期:2006-04-05
宁波海关透露,近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减免税设备擅自挪用现象已日趋增多。仅2005年,宁波海关开发区办事处就已相继查处10余起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之间挪用、转让减免税设备案件,涉案货物价值近2500余万元,处罚款156万余元,追缴税款近132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五十七条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规定,减免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的,不得移作他用。
在宁波海关开发区办事处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国家对内资企业、三资企业及一些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出台了一系列特定减免税政策,利用好这些减免税政策可以使企业更好地上规模、上档次。随着宁波开发区企业技术改造范围和规模扩大,特定减免税设备进口一直呈较快增长态势。企业在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同时,也承担了依法使用减免税设备的义务,企业如果不按规定操作极易造成违规,严重的甚至将构成走私行为。在此,海关提醒减免税设备使用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必须充分知悉和严格遵守海关的监管规定,切勿挪用,以免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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