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秦鲁访谈:纳税服务应该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完善
日期:2006-04-19
日前,山东省泰安市国税局局长赵秦鲁就如何进一步搞好纳税服务,谈了自己的思路。他指出,纳税服务是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纳税人自愿依法纳税习惯,提高依法纳税水平的基础性工作。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化和依法治税的整体推进,实行管理与服务并举,全面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渗透在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是全面提升征管质量的核心工作。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化改革的目标中提出了"优化服务",许多地方建成了办税服务大厅等服务设施,推出了许多服务活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在转变。同时,中国共产党适应时代的要求提出与时俱进的进步思想,国家的各项工作与时俱进大胆创新,出现了新气象与新局面。目前我国纳税服务大多保留在形式上,税务信息发布的大众化程度低,传递渠道不畅,纳税成本较高等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征管工作中暴露出的种种矛盾和深层次的问题,证明了规范的为纳税人服务体系尚未形成。因此,完善纳税服务,与时俱进对我国税收征管就更显重要了。
赵秦鲁指出,完善纳税服务首先应对纳税服务作全面的了解,把握其实质精髓。服务,在经济学里是指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要并获取报酬的活动。这里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服务是一种特定的使用价值;第二,服务的使用价值不是表现为物,而是表现为活动。一般来说,服务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服务的非实物性或无形性,即与有形商品比较,服务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同时性和并存性。服务生产过程的起点也是消费过程的开始,服务生产过程的终结也是服务消费过程的结束。二是服务是有不可贮存性,其使用价值不能脱离与生产者和消费者而固定在一个实物上。从服务的内涵中,我们应归纳出纳税服务是征税人为方便纳税人纳税所提供的活劳动。对税务机关来说,纳税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进行专业服务。纳税服务主体是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由于税收是一种具有广泛社会性的法律行为,其主体还应包括政府综合部门、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中介服务机构。纳税服务的客体是纳税人。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公告咨询、辅导服务,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税中--为纳税人创造条件,方便快捷准确地依法纳税;税后--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渠道。
赵秦鲁指出,现代纳税服务理念突破了传统税收观的巢臼,它的作用和意义在于通过优化服务,确立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改善征纳关系,提高征纳双方依法履行义和权利的自觉性,从而为增强税收遵从度、减少税收流失奠定基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引进吸收外国先进的技术与经验,同样关于完善纳税服务的理念与做法同样值得我们吸收与借鉴。完善纳税服务应搞清把为纳税人服务摆在什么位置。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专家的定义,如果把整个税收征管体系比做一个"金字塔",那么,为纳税人服务就是这个"金字塔"的基础,从下至上依法是为纳税人服务、处理申报信息、进行税务稽查、查处偷逃税案件、追究法律责任。从这个"金字塔"构图中,可以比较明确的看出,为纳税人服务在整个征管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
在西方发达国,税务机关把纳税人作为"客户",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纳税服务。税收立法方面,政府制定任何一项税收法规,都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税收执法方面,有的国家干脆把税务当局的名称就设定为税收服务中心。税收司法方面,有些国家专门成立了税务法庭处理税务诉讼。纳税人可以不必事先交纳税务部门估定欠税前即可提起行政诉讼。如美国、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都为纳税人成立了此类机构。
在我国传统税收经典里,并没有纳税服务的诠释和界定。税收强调的只是收入职能,调节职能和监督职能,讲究的是税法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等一些税收的基本理念。如果牵强一点,近似于纳税服务的提法,也只是出于涵养税源目的促产增收。在这种理念支配下,税务主体在长期限的税收工作实践中形成了一种重监督轻服务的思维定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尤其是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确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衬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各级税务部门在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的同时,在纳税服务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自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仅促进了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提高,而且树立了良好的税务形象。
赵秦鲁指出,这些年我国就纳税服务从认识到实践都有所提高,但是仍有很大差距,仍需要完善与提这些年我国就纳税服务从认识到实践都有所提高,但是仍有很大差距,仍需要完善与提高。主要问题大体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真正解决好纳税服务的认识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纳税服务往往局限于办税服务厅"单兵作战"而其他机构往往是以执法者的身份出现,认为服务是办税服务厅的事,这就造成了办税服务厅的"孤掌难鸣"的现象。二是对纳税人提出的纳税服务的深层次问题解决不够,部分税务机关环境好了,门好进了,脸色好看了,微笑有了,但办税的效率却没有提高,纳税人提出的程序复杂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好。2、纳税人地位得不到认可,纳税是税收管理活动中的纳税主体,在税收的征纳关系中,纳税人不像征税人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是天然的弱势群体。虽然《税收征管法》为纳税人提供了权利保障,但在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的实践过程中,不顾及纳税人尊严的情况仍较为普遍。3、纳税服务缺乏健全的考核机制。目前,纳税服务还趋向于临时工作状态缺乏制度的约束。虽然近年来税务机关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制定了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体系,但其中没有一场能真正反映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纳税服务质量好坏完全取决于征税主体的自觉行为。4、缺少税务与银行的协调配合机制,制约着税收服务的发展。主要表现为现金缴税的情况还大量地存在现金税款的解库工作不畅,在现行的体制下,税务部门在每天收取现金税款以后,应于当天下午打印好汇总缴款单到银行进行解库,由于税务部门收取的现金较多,汇总缴款单的数量往往也很大,而且缴库的时间紧,银行对此业务没有本部门的利益,经常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造成在途税款入库难的问题。
赵秦鲁指出,建立规范科学的纳税服务体系,是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的途径。纳税服务体系的建立要综合考虑税收服务与执法紧密相关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等方面的因素,以"借服务行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为理念,实现管理和服务的有机结合。要建立良好的纳税服务体系,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提高对纳税服务的思想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纳税人既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应该享有被厚待、被尊重的权利。作为征税主体必须将工作理念从单纯的执法管理型转变到执法管理和服务相结合并侧重服务的观念上来。
2、创新纳税服务形式。一是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不断创新服务手段;二是制定好纳税服务的标准,要从片面追求纳税服务的形式的误区中走出来,从优质高效的角度上考虑制定好各项税收服务的服务标准,简化纳税程序以更加长效地促进服务工作向实际深入。三是有效地开展征纳双方互动服务和个性化的服务;四是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服务质量的评价,应根据纳税服务的标准,建立起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好坏进行评定,应根据岗位体系的划分,进一步明确每一项纳税服务应由谁做,该怎样做的问题。
3、健全纳税服务法规。按照国际惯例,把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法规的形式公之于众。根据我国实际主要把《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规定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把税收机关的权利和应为纳税人提供的法定服务等内容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实施,使纳税服务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