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税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日期:2006-05-12
中国税务报讯 近日,江西省国税局出台了《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简称《规程》)。
《规程》规范了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目录、金额和程序,规定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各设区市国税局采购货物或服务类50万元以上、工程类60万元以上,省局机关和省局直属事业单位采购项目5万元以上的,由省局统一组织采购。《规程》还明确了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及财务部门、办公室、监察部门、项目需求部门、项目技术部门、评标委员会等各部门职责和项目进入、申请授权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采购方式的确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工作程序。明确了政府采购监督主体、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规定财务部门对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监督,同时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财务预算与审计监督;公示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采购方式,发标或谈判、询价对象,评标、谈判和询价的结果情况,实施群众监督。监察部门不参与具体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