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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规范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税收优惠问题 日期:2006-05-18
近日,青海省国税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青海省民政福利企业发展实际,对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盲、聋、哑及肢体残疾)的条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补充。要求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在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各项规定的同时,切实落实好三项规定:
一是民政福利企业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二是民政福利企业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手册)。同时在“四表一册”中,必须明确反映安置“四残”人员情况。
三是民政福利企业与安置的“四残”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必须为“四残”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均不能计算为民政福利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
这些措施的落实从根本上保证了“四残”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使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了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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