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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搁浅背后的利益博弈 日期:2006-05-25
有关物业税是否应当开征,已经议论许久。不过据最新一期的《中国经营报》报道,在新一轮的短期调控手段中,物业税已经被排除在外。短时间内,物业税的征收政策不会出台。
对此,相关政府部门的主要理由,一是存在技术难点,比如房价地价合一评估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多方面协调,并不容易操作;二是物业税的主要目的是为地方政府寻找一个稳定的税源,而不是调控房地产。因此,冀望物业税成为短期抑制房价的手段,已无可能。
毫无疑问,这两点理由都是立得住脚的。但在我看来,在这些理由的背后,还有一个更为本质的原因,那就是主要利益主体之间尚未达到平衡。
作为一项税种,物业税直接牵涉生产、生活两方面,影响到政府、企业以及民众等多方利益。而税收政策作为政府的宏观政策,出台的确是需要慎之又慎。诚如一些学者所言,我国开征物业税是迟早的事情,但在时下利益各方对这个税种的功能还存在模糊认识的背景下,“缓行”要比急着开征更为妥当。
从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角度看,大体有如下的考虑:
首先是完善税制的需要。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制方面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且财产税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开征物业税是建立健全财产税体系的开端。
二是从地方财政的持续性角度着眼。开征物业税,改革现有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由一次性征收转变为经常性税收,培育地方主体税种,是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持续和稳定的需要。
三是在房价虚高的背景下,物业税的出台,无疑将直接影响到价格的走势。
既然有诸多开征的必要性,国家财税部门又为何如此小心翼翼呢?前述已有两点理由。
其一,在技术面上,由于包括了原有税种的消并,也包括了新的税制要素的重新设计,因而十分复杂。比如,开征物业税是定位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为主,还是定位于缩小贫富差距为主,不同的目标定位,其相应设计的税收制度会有不同。
其二,如果把物业税的开征作为抑制房价的主要手段,或者说,把这项功能视为开征物业税的主要依据,都是不合适的。即便单从税收的角度调节,也还有契税和营业税等短期手段,比物业税来得更温和些。
笔者所以强调主要利益主体之间尚未达到平衡,是因为新的税种不能给民众带来太大的成本压力,更是因为在土地出让金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政府重要的预算外财政来源的今天,如果缺乏过渡期,地方政府的抵制不可避免。从土地出让金对地方财政做出贡献的历史背景考虑,物业税的开征的确不能过于匆忙。
改革的一个逻辑前提,是承认既得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尽管,一次性批租的模式越来越显现出其弊端,其对未来的过度透支越来越让人们无法忍受,但在理性的认识上,笔者还是赞成渐进的改革方式。事实上,在利益主体无法达到平衡的条件下,想要不“渐进”也难。
财税部门曾在多个场合表示,要稳步推进物业税的开征。现在这个税种却不能冒进实施,实在意味深长。这也恰恰说明,重大政策的出台,从来不是轻松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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