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将大减 保险业务员个税最高减35%
日期:2006-05-25
昨日,记者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从6月1日开始,百万保险营销大军将大减,展业成本将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以一名月收入4000元的营销员为例,其税负将减少655元。
展业成本暂定40%
本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其中展业成本所占比例暂定为40%‚展业成本将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悉,现行征税方法是在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基础上,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调整后的征税方法是只对佣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营销员某月收入为4000元,在现行征税方法下,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为(4000-4000×5.5%)×(1-25%)=2835元;调整后个税的计税标准为4000×(1-40%)-4000×5.5%=2180元,前后相差655元。
月入6000元以内实惠最大
据保监会统计,截至2005年底,我国保险营销员147万,实现保费收入占保险业总保费收入39%左右,寿险公司则达一半以上。然而他们的人均月收入仅为1190元左右。
据计算,此次调整,对于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的营销员影响最大,其税负将减少约20%~35%。而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高收入者,税负的降低幅度相对比较平稳,约在16%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