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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调整下岗人员个体经营税收的优惠政策 日期:2006-05-29
24日,在云南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艾就《云南省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简称新政策)的主要特点进行了说明。张艾说,与2002年颁布的再就业政策相比,新政策在3大方面有所突破:延长执行时间、扩大扶持对象范围、调整和充实政策内容。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对延长
为了保持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新政策将原有政策确定的税费减免、小额贴息贷款、社保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主辅分离等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审批截止时间暂定为2008年底,意味着相关政策的有效期将延长至2011年,特别是对“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对延长。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扩大
与原有再就业政策相比较而言,新政策扩大了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即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除保留原已纳入政策扶持范围的国有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自谋职业的女40周岁和男50周岁以上人员(简称“4050”人员)和参加失业保险的供销社企业、二轻大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登记失业人员外,新增了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中夫妻双方失业、符合“4050”条件以及有抚养或赡养责任且生活困难单亲家庭的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从只限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了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增加了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在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础上,增加了医疗保险,以解决再就业人员病有所医的问题。
税收优惠限额每年8000元
新政策对原有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充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原来的没有限额改为在规定限额(每人每年8000元)内按照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顺序,依次减免;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方式由按比例减免调整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依次减免;调整了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改免费培训为提供一次性培训补贴;增加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提高了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从原来的2万元/人放宽到个体经营3万元/人、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5万元/人,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按10人以下每人3万元以内、10人以上每人4万元以内的额度,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就业特别困难人员继续实行特殊帮助,实施办法保留了原实行的对特困人员减免部分就医费用和给予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政策和对其子女就学减免部分费用的政策。
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3年内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最长不超过3年);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年);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3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利用小额提供贷款从事各类微利项目的,给予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高校毕业生复转退役军人可享扶持
包含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在内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也可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求职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凭转业退役有效证件及当地就业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据实全额贴息。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凭失业证和本人身份证申请小额提供贷款,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给予50%以贴息。
就业特困人员享受哪些扶持
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用财政资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而新增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指领取低保金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困难单亲家庭、“4050”人员,以下简称就业特困人员)。
用人单位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特困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及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由各地政府根据不同公益性岗位要求确定,用人单位发给被安置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就业特困人员,按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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