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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新股资金申购 严控券商自营盘打新股 日期:2006-06-14
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了《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风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5月18日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各证券公司应高度重视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
通知要求,各证监局应高度重视“新老划断”后的证券发行工作,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和营业部按照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好新股发行和资金申购工作。各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学习,掌握有关资金申购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周密部署并严格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客户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好对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服务保障工作。
同时,各证券公司应切实做好新股申购的资金安排,确保所有客户均能全额申购新股,确保新股申购资金按时足额划付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证券公司自营申购新股的,必须使用已经报备的证券自营账户,严禁使用客户或他人的账户进行申购;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申购。并且,证券公司不得自营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也不得变相以他人名义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
证券公司未清理的违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合规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经我会批准设立的集合理财计划可以参与新股发行资金申购。
如果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或资金申购业务出现重大风险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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