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等10单位的捐赠可在税前扣除
日期:2006-06-15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06]66号 、财税[2006]67号 和财税[2006]68号 文件明确,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和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