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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存在税收弊端 日期:2006-07-03
目前税务机关对一些中小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依据工程结算收入乘以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就建筑安装企业而言,从表面上看企业所得税已足额缴纳,但是就其实质来讲,首先建筑安装企业如果采取查实征收与实行定率征收相比不一定作到足额缴纳;其次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上游企业可能会造成更多的漏税,从而形成了税收漏洞。 目前一些建筑安装企业只有资质证书,没有具体施工人员,至多只拥有一些技术及监理人员,工程中标之后将工程部分项目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或者一些从事施工的“包工头”作为建筑安装企业下属的施工队,完全由自己组织施工,建筑安装企业只是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也有一些小的施工单位挂靠到建筑安装企业,自己联系工程,然后以建筑安装企业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定建筑安装合同,建筑安装企业只是依据合同工程价款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对这些建筑安装企业而言,在其帐面上所反映的真实收入是其所取得的工程项目“管理费”,而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工程结算价款虽然在财务上记入“主营业务收入”但是扣下应得的“管理费”后全额支付给具体施工单位(或包工头),这笔支出财务上直接作为“主营业务成本”进行核算,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帐面所反映的利润根本不是其建筑工程项目所实现的利润。由于建筑安装企业对具体施工企业很难全面控制,导致对其真实的成本利润无法掌握,致使财务核算不健全。 税务机关对建筑安装企业绝大部分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主要原因是税务机关考虑到建筑安装企业帐目不健全,财务核算不准确,为了最大限度征收税款,因此对一些建筑安装企业普遍采取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存在以下弊端: 1、 虽然是在社会调查了解平均利润率的基础上核定应税所得率,但并不是依据该企业真实的利润状况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一刀切政策,效益好,利润率高的企业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对企业有利,没能做到应收尽收;一些效益不好,利润率低的企业,遭到多缴税款,加重了企业负担。 2、 由于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财务则放松管理,首先导致建筑安装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出现一些白条入帐现象,容易出现贪污行为,更容易出现无限制的套取现金,容易形成帐外小金库,也存在漏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 3、 正是由于税务机关对其成本环节疏于管理,导致其上游企业(原材料供应商)因建筑安装企业原材料采购可以不索取正式发票,致使很多原料供应商不给出具正式发票,这就造成原材料供应商这部分收入不入帐,形成帐外小金库,漏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 一些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大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存在收入不入帐情况,又为了满足税务机关的对其一般纳税人的要求,须有足够多收入才能达到规定的税负比例,而是出现了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节余”,有些企业将其“节余”发票对外出售从中收取手续费。又造成了购买专用发票的单位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由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表面上看对建筑安装企业企业所得税达到了税款征收的目的,但是他毕竟存在以上漏洞,导致更加严重的税款流失。有顾此失彼的感觉,过去曾有专家建议建筑安装企业应改征增值税,笔者认为,建筑安装企业应实行查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能不如定率征收入库数额多,但是至少不至于出现以上的漏洞,可以避免更多税款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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