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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取消年检加强管理的问题 日期:2006-07-24
一、“关于对福利企业取消年检加强管理”的新规定 根据市政府《关于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精神及有关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企〔2005〕31号 文件下发了“关于取消和不再参与企业所得税年检事项的通告”,其中规定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自2005年1月1日起予以取消,并建立相应的,跟踪反馈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检查监督,为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企〔2005〕386号 下发了“关于对福利企业取消年检加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在审批福利企业减免税时,纳税人应提供企业盖章的以下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5、经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6、福利企业建立的“四表一册”,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情况表、残疾职工名册; 7、财务报表; 8、残疾人证(包括盲、聋、哑、肢体残疾、弱智、弱视)复印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按期申报当期的免税数额,便于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 (三)、取消福利企业年检后,福利企业的减免税审批年限要结合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三年一审批(今年已批复的不再重复审批),期间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对不符合减免税资格的,及时恢复征税;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资格的,提请纠正,限期整改,对限期仍不改正的,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补征税款。无论是纳税人主动说明情况还是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取消享受减免税优惠照顾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均应同时通报有关认定部门,并于每年年底报告市局。 二、福利企业年检问题的演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法〔2002〕17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并上网公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中,依据《关于新办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批和福利企业年检问题的通知》京民工生字[1995]3号 ,对福利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减免税报告《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样式附后)(依据京地税企[1997]582号 第三条第一款);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同上); 3、税务登记复印件(依据同上); 4、《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依据京民工生字[1995]3号 第一条第五款)。 (二)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新规定与原规定的比较 1、自2005年新规定取消了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的办法。 2、审批福利企业减免税时,纳税人除提供原规定的资料外,新增加了“四表一册”,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情况表、残疾职工名册;还增加了财务报表和残疾人证(包括盲、聋、哑、肢体残疾、弱智、弱视)复印件。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按期申报当期的免税数额。 4取消福利企业年检后,福利企业的减免税审批年限要结合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三年一审批(今年已批复的不再重复审批)。对纳税人期间情况发生变化或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资格的,均需及时恢复征税,并向有关认定部门通报。 总体讲,取消福利企业年检后,税务部门对其日常管理加强了,要求严格了,同时加强了与相关审批部门的配合和监管,变年度检查为实时动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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