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在华提供劳务税收征管有新规
日期:2006-08-02
我国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的税收征管再出新规。外国企业通过其雇员在中国境内为某项目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其源自有关项目境内劳务的利润应视为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并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如果项目历经数年,而外国企业的雇员只在某一期间被派来华提供劳务,劳务时间超过6个月,而在项目其他时间内派人来华提供劳务未超过6个月的,仍应判定该外国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该常设机构是对该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的所有劳务而言,而不是某一期间提供的劳务。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告诉记者,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的判定涉及国家税收管辖权问题,世界各国对此均有规定,通常的时间标准是6个月,也有国家规定的时间更短,只有3个月。“应该说我国此次规定的6个月的标准是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
安体富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此次批复,为我国对跨境服务的税收征管提供了依据,税收部门可以按照此次出台的标准,依据我国的相关税收规定,进行征收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