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鼓励居民改善居住条件
日期:2006-08-02
税收优惠鼓励居民改善居住条件
税务总局要求不折不扣地把优惠政策落实到纳税人手中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鼓励居民改善居住条件,《通知》继续保持了两大税收优惠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
纳税人还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有关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