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税目今年欲增收700万元
日期:2006-08-03
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新增的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税目今年将为新疆消费税增收700.56万元。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国税局获悉,4月1日,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石脑油、溶剂油等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按照新的消费税政策,石脑油、溶剂油比照石油缴纳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2元;燃料油比照柴油缴纳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1元。据以往3年平均数计算,今年4月至12月,预计疆内石化企业集中的库车县应缴纳消费税653.9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9.39%;其他油品产量为2.85万吨,应缴纳消费税164.38万元。
自治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在消费税政策调整以前,对许多没有批发资质的地方炼化企业来说,钻税收政策空子,通过改换产品名称销售汽油、柴油的现象比较突出。由于石脑油、溶剂油等油品对汽油、柴油具有替代性,部分质量好的产品还可以直接作为汽油、柴油使用,一些地方炼化企业于是把汽油、柴油冠以石脑油、溶剂油、燃料油等名称进行销售,造成消费税的流失。石油销售与石脑油等税目的区分,弥补了消费税税收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