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减免税规程 十三类房产税免审批减免
日期:2006-08-16
由江苏省地税局制订的《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已由省政府公报正式发布。该《规程》首次就江苏省包括房产税在内的各类地方税减免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按规定,地方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地方税减免税项目。其中规定,13类房产税不需审批可减免,如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
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