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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油价挡住了燃油税去路吗 日期:2006-08-17
8月7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再次大幅上涨,其中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北海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达到每桶78.30美元,纽约商品交易所9月交货的轻质原油期货价格达到每桶76.98美元,均创历史新高。 在此之前的7月26日,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在全国节能工作会议上表示,有关部门将密切跟踪国际油价变化,研究完善燃油税改革方案,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燃油税尽快出台。这是权威部门人士最新一次就燃油税问题的公开表态。 国际油价翻“筋斗”的10年,也是我国燃油税从酝酿到设计、从设计到初步方案形成、从形成初步方案再到被搁置的10年。 燃油税究竟何时开征?先是有关部门权威人士说,燃油税政策“近期将出台”,后又称“近期出台”,再就是表示燃油税将“择机出台”。面对人们对燃油税迟迟不能出台原因询问,权威人士曾不止一次地说:燃油税政策定会出台,目前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在于尚未找到出台的合适时机。 一些人对此说法的理解是,“时机”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合适的国际原油价格。然而,从酝酿燃油税政策到现在,10年来国际油价一步步走高,已经从当初的每桶15美元飚升到现在的每桶70多美元。关心燃油税的人们开始质疑,既然国家开征燃油税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但同时作为燃油税开征重要条件之一的油价,又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出现大幅度回落,那么油价到底是不是开征燃油税的先决条件呢? 有不少财税专家认为,如果油价是开征燃油税的先决条件的话,在当前高油价的形势下正是开征燃油税的理想契机。其理由有二:一是油价高涨说明油品供应紧缺,急需要节约用油,燃油税出台后有利于节约用油,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发展方向;二是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因为成品油定价体制的原因背负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如果改革现行的政府出面直接定价的体制,变为靠税收杠杆调节价格,将更容易被社会和市场接受。 有专家分析认为,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波动的情况下,我国燃油税应该考虑实行浮动税率。在原油价格升至一定高度时,燃油税率可适当调低,以财政补贴形式平抑国内燃油价格;在原油价格下降到一定范围时,再适当调高燃油税税率。这样不仅有利于国内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对国内的炼油企业也比较公平。 此外,尽管不排除国际油价向下波动的可能,但从长远看,不要说等油价回落到当年酝酿燃油税方案时的水平,就是回落到3年前的水平似乎也不可能。有关人士认为,现在已经到了需要尽快动用价格杠杆、结合税收手段,对燃油供应乃至整个经济结构进行调节的时候了。开征燃油税无疑会引发某些问题,但不开征问题可能更多,问题越积累今后越难办。利弊相权,应该尽快推进燃油税改革。 对于在目前的高油价下开征燃油税是否会引发一些问题。专家解释说,问题不外乎来自两方面。一是各方利益难以协调。这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协调;各专业汽车运输行业之间的利益协调;使用汽柴油之外的其他能源交通工具是否该缴纳燃油税,以及开征燃油税后,政府是利用燃油税偿还过去利用贷款、合资、外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桥梁的欠款,还是允许这些道路桥梁继续收费等问题。二是税收征管有难点。首先,课税对象的确定有一定难度,课税对象确定不合理将直接导致偷逃税和燃油供应比例失调。其次,课税环节不易确定,要选择一个能实现税款应收尽收,同时又要节约征管成本的征收环节有相当的难度。再次,对于农业、铁路、航空、航运等部门使用的燃油,是否应该同样缴纳燃油税也需要商榷。 对于上述问题,一些专家认为并不难解决。他们建议,为了防止开征燃油税后油价上涨幅度过大,带动物价产生较大波动,开始时可先实行较低税率,使燃油成本不至于增加过多,而后再视情况逐步提高税率。同时,应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解决各方由于开征燃油税而出现的利益之争。此外,中央还可根据某些地方政府、特别是财力紧张省份的特殊需要,给予财政扶持,保证全国公路的均衡发展。对于不上路的车辆及设备用油,以及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用油大户,可采取免税、先征后退或征后补贴等办法予以支持。 有专家表示,尽管燃油税政策的出台将“牵一发而动全身”,但在我国石油战略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节约能源”已被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的今天,开征燃油税、利用价格杠杆和税收手段促进能源节约已是势在必行,燃油税政策不应被继续搁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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