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般纳税人年审有问题将不允许抵扣
日期:2006-08-30
日前,广东省国税局下发关于2005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发[2006]8号 ),明确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相关问题。
根据《通知》要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文,市局已以东国税发〔2004〕90号 文转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年审中凡发现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企业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