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地税局加强个人住房转让税收管理
日期:2006-08-31
为加强对个人住房转让税收的管理,南宁市地税局制定《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转让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8月1日起南宁市的个人住房转让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纳税人和所缴税费。从8月1日起,凡在南宁市范围内转让住房并取得收入的个人须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8种税费。
二是以“先税后证”为原则,加强对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环节的管理。纳税人转让住房的,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前先完税,凭完税证或缴款书方能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三是对纳税人在申报时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合理费用凭证及完税证明的,按法律法规计算缴纳税费。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将根据不同情况核定征收率计征应纳税款。
四是纳税人申报的住房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其住房转让收入。
新措施的出台,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采用综合征收率。对需要核定征收率计征应纳税款的,根据南宁市住房的所在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经过测算评估加以确定,税率简便,便于征管。
二是加强与房产、房管等部门紧密协作,构筑个人住房转让税收征管的协税护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