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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追征期限有盲点 日期:2006-09-15
税款追征期限存在盲点,比如一家公司在未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发生一笔销售,但没有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税款。五年之后,被税务机关发现。那么,对这个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税收征管法》规定,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对该纳税人因不纳税申报而未缴的应纳税款,是否可以追征呢?查阅《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发现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而未缴应纳税款的追征期限,《税收征管法》没有作出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该条文规定了应缴未缴税款的追征期限,是税务机关追征不缴或少缴的法律依据,但是其追征期限所涉及范围,只列举了五种情况导致未缴税款的行为,对不进行纳税申报,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没有规定具体的追征期限。
《税收征管法》规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一般追征期限为三年。超过三年,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即使纳税人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也不能再追缴税款。为此,基层建议对《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进行补充,以避免因税务机关在追征不进行纳税申报而未缴应纳税款时,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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