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合同法》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严肃性
日期:2006-09-25
在从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的经历中,经常遇到在对某项基本建设工程审计时,工程审计人员首先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看,如果合同中载明是合同加变更的结算方式,那么,工程审计人员就只对其变更部分进行审计核实,对合同标明的建设内容就不进行审计核实,认可合同所列工程的造价。但有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出于种种原因在订立合同时,就在价格上偏高。我对这种审计方法进行了了解,现在普遍都是这种做法。究其原因,普遍认为要认定其是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但他们却忽略了《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工程决算审计,也是一种经济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既然是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那么对经济合同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就应该进行审计监督。这样才能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有效监督,减少国家和集体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