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二手房个税征收细则出台
日期:2006-09-29
昨天下午,记者从市地税局、市房产局联合召开的“征收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工作布置会”上获知,10月1日起,武汉市二手房交易将正式开征个人所得税。此时,距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文)已经过去两个月。
征个税按差额20%或总价1%执行
《意见》指出,对住房转让的个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帐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税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
根据武汉市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解答,查帐征收的计算方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价格—房产原值—税金—合理费用
核定征收按交易总额的1%征收。
一年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税
《意见》规定,对个人转让现自有住房并在现自有住房转让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时间以新房房产证时间为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具体办法为: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大余或等于原有住房销售额的,可向所在区地税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原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自有住房销售额时,按照现购房金额占原售房金额比例,向区地税部门申请同比例退税。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意见》正式实施后,全市个税的退税手续统计集中在江岸区地税局办理。

自用五年以上的家庭唯一住宅免收个税
参照国务院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108号文,《意见》规定“个人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市房产部门代征个税
《意见》规定,对于住房转让应缴纳的个税,委托房产部门将其与营业税等其他各税费疫病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代征,并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今明两日交易又将激增
业内人士预测,继营业税的开征、营业税征收年限延长之后,未来两日武汉二手房市场又将进入交易、办证高峰期。鉴于此,武汉市房产局市场处处长耿宏诚在会上要求个各交易中心延长受理办证时间,“不能下班时间一到便把工作丢到一旁”。
为交易双方“着想” 按下限“出牌”
市地税局总经济师李光明指出,武汉2005年房地产的税收占当年所有税收的22.1%,今年1至8月则上升至25.8%,考虑到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建筑、装修、银行、保险等起到的税收作用,房地产无疑在已经成为是武汉的支柱产业。但由于这几年房价增长过快,越来越多的市民买不起房,因而利用税收、信贷等手段调节市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势在必行。
相比长沙等地按上限3%的税率执行,武汉按照1%的下限征收个税略显“温柔”。对此,市房产局局长周茂棣认为,相较于行政手段,税收手段也是调整供求关系的最有力工具,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可以有效的抑制炒房行为,放缓房价涨幅,维持房价,使用不当则会抑制市场正常的交易需求。因此武汉执行1%的下限,更多的是体现了政府对于市场交易双方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