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税收政策促港航经济发展
日期:2006-10-23
大连市目前有经营码头企业40户,交通运输企业2286户,货运代理企业837户。为贯彻落实“港航立市”的城市发展总体战略部署,加强对港航企业的支持力度,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出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港航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14条对港航企业的支持政策。纳税人可拨打12366对政策进行咨询。
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对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凡提供运输劳务并按照收入性质分别进行核算?熏其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对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试点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试点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对国有大中型港口、航运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对民航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和夜航灯光区)用地、机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以及场外道路用地,免予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予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港口岸边码头由岸边向后延伸40米内的露天堆货场用地,以及对港区内的荒山尚未利用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港作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船舶),装有特殊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码头修筑、航道疏浚等工程使用的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电焊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救护车船,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翻斗车、游览船,以及对企业不领取“行驶证”在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港航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可以在五年内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
对货运代理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再就业人员从事货运代理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货运代理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证、审核,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货运代理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