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转让住房所得最高征税比例为总收入1%
日期:2006-10-24
天津市个人住房转让个税政策日前出台。今后天津市民转让个人住房时,有关部门将分“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先买房后卖房”、“先卖房后买房”等不同情况,确定售房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市民转让住房所得最高征税比例为转让收入的1%。
根据规定,天津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符合免税条件的房屋买卖双方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卖方需到原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填写《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表》,承诺所转让住房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后,向原住房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提交免税申报,提供出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转让合同、销售房屋专业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房屋出售个人所得税免税手续。
按天津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出售住房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按重新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比例情况先征后退。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在房管部门办理个人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由代征单位对其出售住房取得的实际成交价款先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退税条件的,即在出售现住房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先卖后买)的纳税人,应向原住房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填写《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退税申请审批表》,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重新购房的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到申请地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批准后,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现金退税通知书》,售房人到指定的支库领取退还的现金税款,超过一年重新购房的不再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