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体户征税定额须公示五日
日期:2006-10-26
一个个体户到底要交多少税,未来必须公示才能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这份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办法全面修订了1997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并首次提出税务部门在核定具体定额时,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部分工商户应定期定额征税
和1997年的《暂行办法》相比,此次新办法的一大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符合何种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该按定期定额征税。新办法将此前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修改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
新增“定额公示”程序
此外,新办法新增了“定额公示”的程序,即税务部门在初步核定了定额后,必须将结果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税务总局负责人称,原核定程序中只规定在定额确定后要公布定额,缺少征求意见的环节,导致核定程序不够完整。设置“定额公示”是在最后确定定额前让定期定额户了解核定定额的情况,给予其反馈意见的机会,对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缓解征、纳双方矛盾将产生积极作用。
如果定期定额户对定额持不同意见或者对其他业户的定额提出质疑,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要求税务机关核实。
与“定额”不符需补缴税款
如果定期定额户的实际应纳税额超过了定额的数额,需向税务部门补征税款。
新办法规定,目前大部分地区通过将发票开具金额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进行比对的方法进行缴税。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定额经营额的,须向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此外,由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时是根据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经营地点进行核定的,业户到申报经营地点之外从事经营,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时未将此纳入核定范围的,业户需另行办理纳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