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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转让受赠房开征20%个税 日期:2006-12-07
为有效制止房屋假赠与行为,江西日前对个人转让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开征高达20%的个人所得税。
记者从江西省地税局获悉,自房地产营业税开征以来,房地产市场上二手房的投机性买卖有所减少,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新增的无偿赠与住房行为。其中一部分是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行为以偷逃税款。
受赠房转让税收新政策是江西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的。新政策实施后,房产假赠与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作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受赠人取得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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