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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法定继承房产不征契税 日期:2006-12-11
昨天,记者从财政部门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日前发函明确,关于“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当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室对这个文件的解读———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再次明确,法定继承房产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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