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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明确六类年所得计算口径 足不出户即可报税 日期:2006-12-29
近日获悉,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告》,并制定有关业务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了自行申报的方式、地点,六类年所得的计算口径,委托申报的相关规定,以及退税、抵税的具体流程等事项。
六类年所得如何计税
《指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住房应税所得率5%、非住房应税所得率7.5%计算年所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应税所得率。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换算公式为:应税所得率=带征率/税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按照应纳税额直接反推应纳税所得额,反推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数)/税率。
■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委托申报须签订协议
根据自行申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广州市地税局的通告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
广州市地税局强调,委托他人申报的纳税人应履行告知义务,即纳税人在签定委托申报协议(合同)时,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受托的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委托协议(合同)。
纳税人可选择邮寄申报
通告明确规定了从不同来源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的申报地点。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而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据市地税局介绍,目前省地税局正在抓紧开发全省统一的个税自行申报网报软件,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开通网上申报系统前,纳税人可以选择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大厅进行申报。
多缴税款可视申请退税
广州地税部门在最新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退(抵)业务操作指引》中明确,年收入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对纳税信息核对后,存在多缴税款情况的,纳税人可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税手续。纳税人提出退(抵)税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退(抵)税款申请表》一式四份;◆提供与应退税款相关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包括《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复印件;◆书面申请报告一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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