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十一五用财税政策引导节能产业发展
日期:2007-01-10
在日前举行的钢铁产业链战略发展与投资峰会上,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白荣春呼吁,“十一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节能降耗任务艰巨,国家亟须采取包括财税优惠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来引导节能产业发展,以保证我国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得以实现。
据白荣春介绍,2006年7月,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并于当年安排了5.4亿元国债资金支持98个重点节能项目,预计可带动近60亿元节能投资,但这仅仅是2006年投资需求的7%。他说,从目前情况来看,2006年实现全年单位GDP能耗降低4%的目标可能无法完成,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各界对于节能投资严重不足。
根据有关规划,到2010年,我国要在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末期降低20%左右,形成6.28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要实现这一目标,主要需要三个途径: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其中技术节能对全社会节能的贡献率约为1/3,也就是2.1亿吨标准煤。经过权威测算,要实现2.1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十一五”期间,全社会节能改造和提高能效的投资总计需要4200亿元左右,平均每年840亿元。
白荣春表示,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我国仍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节能战略的推进面临投资、技术风险、信息等诸多市场障碍。由于市场失灵和市场障碍的客观存在,中国巨大的节能潜力难以自行实现,亟须政策干预和引导,特别是对节能投资的拉动需要有强有力的经济激励政策,促使各类投资主体扩大节能投资规模。
白荣春提出,在财政扶持方面,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节能的投资力度。国家财政预算中应单设节能科目,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地方财政建立相应的配套资金,主要使用方向是节能的研发投入、重大节能示范工程、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和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节能专项基金,主要使用方向是节能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加强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税收优惠方面,白荣春提出了五点建议:加大节能设备和产品技术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力度,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对企业购置节能产品设备,可按其产品设备投资购置额的15%~30%从企业应纳所得税中抵免;对生产节能产品设备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关键设备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对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技术达不到要求的国外先进节能设备和产品,实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政策。
据了解,1980年~2000年,我国GDP年均增长率高达9.7%,而相应的能源消费量仅年均增长4.6%,实现了经济增长所需能源一半靠开发、一半靠节约的目标,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中期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节能激励政策。然而,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步确立,能源投资向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和资金来源多渠道发展,在能源投资大幅度增长的同时,节能投资占能源总投资的比例却从1983年最高时的约13%大幅降低至2003年的4%左右,由此也直接推动了“十五”期间我国单位GDP能耗的持续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