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不是住房公积金超额缴存的“绿灯”
日期:2007-02-25
建设部负责人近日强调将严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缴存比例;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要依法纳税。(2月24日新华网)
缴存层面的多寡不均,已成为住房公积金的突出问题之一。有人被排除在缴存人群之外,有人月缴存额只有一二十元,而也有人月缴存额达到数千元,住房公积金制度演变成为了少数富人的“俱乐部”。所以,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对高缴存者依法纳税,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自我完善的积极之举。
然而,说起来简单,真正操作起来,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一,“依法纳税”只是建设部的意愿,税务部门是否已经认可了呢?其二,依法纳税“如何操作?”法“尚不存,何谈”依法“!退一步而言,即使在”依法纳税“的制度和操作层面的问题都已经解决,该缴纳的税收也都可以全额征收,这样的公积金制度是否就合理了呢?
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初衷和目的是为一次性支付购房资金有困难的广大群众提供购房资金和购房贷款。而现在的情况是,低收入者缴的少、用的少,以至在缓解买房困难方面作用不大;高收入者缴的多、用的多,公积金变成了第二工资,成为一种不为人注意的巨大福利。其次,缴存数额上的巨大悬殊,最直接的结果就是进一步拉大行业间的收入差距。纳税固然可以适当调节这种差距,但作用是有限的。而且一旦纳税,更可以使“高缴存”得到某种被允许和合理的暗示。
而事实上,“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要依法纳税”。在我看来,这句话本身就有问题。既然最低缴存比例和最高缴存比例有法定的数字,那么就不允许突破。否则,这不但是是否拉大收入差距的问题,不但是能让公积金发挥多大作用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问题。
所以我以为,对于已经超过最高缴存比例的,依法纳税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调节办法,但从根本上来说,这种调节只是一种亡羊补牢式的补救措施,也就只能被限定在“已经缴纳”部分,而对以后的缴存,必须回归到法定范围之内,不容突破。这是法律的严肃性所决定的。否则,一边超比例缴存,一边“依法纳税”,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于缩小收入差距,于维护法律的尊严,都是弊多利少。